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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退休金, 退休金律師

目錄 

  1. 成功案例
  2. 勞退新舊制
  3. 勞退舊制的退休金,如何計算
  4. ​勞退舊制的結清,不能低於法律規定
  5. ​好用的計算網站
  6. ​不計入平均工資的項目​​
退休金, 追討退休金

六、不計入平均工資的項目

  1. 無薪休假期間及工資: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 ​未休的特別休假:法無明文。律師個人認為從立法目的來看,不應計入平均工資,因為特別休假的目的是要讓勞工休息,並不是以獲得工資為目的,不計入比較符合立法目的
  3. ​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施行§2)
  4.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施行§2)
  5.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施行§2)
  6.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施行§2)
  7.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施行§2)
  8. 留職停薪(施行§2)

一、勞退新舊制

舊制勞退:勞基法第55條規定,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新制勞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員工提繳退休準備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律師說:勞基法的退休制度,雖然勞工可以獲得一筆不錯的給付,但除非待在國營企業或是銀行,否則實際上一般勞工幾乎是領不到。有鑒於此,勞退制度有了變革,勞退新制從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新制採取「專戶制」,每個勞工都有自己的專戶,每個月雇主要按薪資6%提撥至專戶,專戶的錢用來投資,政府保證有二年期定存利率。勞工年滿60歲可以將專戶裡的錢領出來作為退休金。若要打比喻,那就是舊制是大塊牛肉,雖然好吃但能吃到的人很少;新制是小雞肉,雖然肉小塊很多(舊制的72%~36%),但人人都一定吃得到小雞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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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簡單來說,94年7月1日以後到職的,九成九是勞退新制。94年6月30日以前就到職的勞工,則要暸解①舊制年資有沒有結清;②94年7月1日以後是勞退新制,還是勞退舊制,判斷方式在於94年7月1日以後公司是否有提繳6%。確認勞退的新舊制後,再依該制度計算資遣費。


​​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1.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 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四、好用的計算網站

律師:「律師,我數學不好,有網站可以幫我算退休金嗎?」別擔心,唸法律系的大部分數學也不好,政府有提供簡單的計算網頁,律師在當勞資調解人進行調解時,也都是用這個網頁計算資遣費多少錢,交給電腦計算退休金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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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只用底薪計算「平均工資」及退休金,是對的嗎?

律師:全勤獎金、加班費、伙食津貼、其他固定性給予、與勞務工作有關的,以上都應計入平均工資。所以退休金如何計算是包含這些獎金的,不能只用底薪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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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退舊制的退休金如何計算?

律師:

  1. 符合退休資格:①工作25年以上;②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③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2. 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x【基數】。
  3. 確認什麼時候開始適用勞基法。
  4. 基數=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5.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勞基法第2條)

三、雇主舊制結清不能低於法律標準

律師:

  1. 有些雇主會與勞工約定多少錢結清舊制年資,但這個結清要高於法律標準,否則這樣的結清是不生效力。勞工在退休時,仍然可以請求舊制退休金。
  2. 【年資合併計算】: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3. ​【結清不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依前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所約定結清舊制年資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的標準。
  4. 若勞資雙方以低於勞動基準法之給與標準結清年資,則不發生結清年資之法律效力。此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仍應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予以保留,原告自得於退休時,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1.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 ​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4. ​​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4-2條:

  1.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