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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用期內,公司以可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嗎?

律師答:試用期間內,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也有認為試用期內,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仍然受勞動基準法的限制,但標準裁量可以比較寬鬆地檢視。律師認為,除非公司有濫用試用期,否則法院還是會採比較寬鬆的審查標準。

【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字第100號

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既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正式僱用,即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是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準此,除非雇主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否則,法律上即應容許雇主在試用期間內有較大之彈性,以所試用之勞工不適格為由而行使其所保留之解僱權。

勞動部這麼說

​​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一、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公司還可以跟勞工約定試用期嗎?

律師答:有人說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試用期,所以公司不能跟勞工約定試用期云云。這說法明顯是錯誤的,目前法院實務明確的肯認試用期的約定是有效的,所以公司可與勞工約定試用期。但建議公司還是要以書面與勞工約定試用期且期間要合理(比如:三年的試用期就不合理了),否則勞工若是否認有試用期的約定,公司往往是難以舉證證明。

【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字第100號

我國勞基法雖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制定明文規範,而一般企業雇主僱用新進員工,亦僅對該員工所陳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查,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因此,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勞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雇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考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

四、試用期終止勞動契約後,要付資遣費嗎?

律師答:見解略有紛歧,有認為試用期可隨時終止,所以不用付資遣費。也有認為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試用期,所以仍要付資遣費。律師的個人見解是後者,也就是仍要付資遣費。鑑於試用期期間不長,建議雇主仍是給付勞工資遣費,避免裁罰(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見解也是傾向後者,所以如果不付,公司會有裁罰的問題)。提醒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10日前通報規定,以免受罰(3萬元以上)。

五、試用期年資照算

律師答: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試用期,試用期也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工,因此在試用期的年資也是要一併計算。其實不止是試用期,連兼職&工讀的年資,也是要照算年資的,所以試用期當然也是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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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薪低報》、《資遣費計算》、《資調解

二、試用期要約定多久才是合法的?

律師答:不同性質的職位,所需要的時間不同,因此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律師曾有看過月薪3萬元的旅行社職位,法院認為3個月試用期合法的案件。

【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字第58號

勞動契約種類繁多,其內容彼此差異,就不同性質之勞動內容,其所需之勞動能力多屬不同,僱主需多久之試用期間始能確定所僱用勞工是否適任,難以一定之標準日數相繩,應由當事人依個別情形加以約定。故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疇,若約定符合一般情理,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其約定應生契約法上之效力,而得拘束當事人。

​​試用期合法嗎? 試用期要付資遣費嗎? |專業勞資律師 - 林柏男律師

六、試用期的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觀念

律師答:因為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試用期,故在試用期間仍是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通常的誤區有下列情形:

  1. 試用期仍是要打卡,公司如果違反,裁罰是新台幣9萬元起跳。
  2. 試用期仍要投保勞健保,公司如果違反,依相關規定裁罰(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保險法等等)。有些公司以為試用期不用投保勞健保,這觀念明顯是錯誤的。
  3. ​試用期內,勞工仍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工,因此試用期內仍可以請婚假、喪假、病假等勞基法賦予的請假權利。
  4. ​試用期可以不用理由跟勞工終止?這也是不完全正確。法院雖然對於試用期的終止採取比較寬鬆的審查標準,但公司還是要做好相關紀錄,還是要具體說明勞工如何不能勝任。畢竟還是有公司試用期終止,但勞工訴訟而勝訴的案件在。建議公司還是做好相關的考核標準,清楚的讓勞工知道,最後的考核考評也讓勞工簽名確認。也就是仍要回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要件。
  5. ​試用期還是要付加班費。如前所述,並未排除勞動基準法,因此公司還是要付加班費。
  6. 試用期滿不能請勞工自動離職。如前所述,公司如果認為勞工沒通過試用期,還是要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資遣費。如果公司沒有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則勞動契約會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