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勞資律師

勞工第三步:找律師研討案情,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

律師說:勞工一旦被惡意資遣而離職後,往往能難蒐集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建議趕快蒐集相關證據。除趕快找律師討論,以及回想與暸解哪些是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趕快進行蒐集動作。

勞工第五步:提起勞資調解,或提起訴訟

律師說:確認僱傭關係要預先繳納較高額的裁判費,建議可以先提起勞資調解

三、「老闆說:你明天不用來了」,九成是違法的。

律師說:「勞基法第11條第 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 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 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 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 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 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 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 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如勞工非不能勝任工作 ,而係屬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雇主雖得據以終止勞動契約,惟仍應受同條第2 項 所定除斥期間之限制。」(109年台上字第1399號)。因此,雇主若是想要終止勞動契約,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須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所以通常老闆說「你明天不用來了」,依本律師多年的實務經驗,通常是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終止無效)。

勞工第一步:不簽離職單、留意文件內容

律師說:勞工面臨惡意資遣時,千萬不能簽離職單(尤其離職原因)。因為一旦簽了離職單(又沒註記離職原因是公司資遣),在日後的訴訟中,雇主往往會主張勞工是自願離職,增加訴訟不必要的麻煩。

律師經驗與實蹟:

回到列表:《勞資爭議》、《師學經歷

【其他】:《勞資調解、《失業給付》、《遣費計算

惡意資遣,非法資遣

一、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由誰來認定違法資遣?

律師說: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要件,由法院來認定。並不是雇主付了資遣費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方,因此,雇主若是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則法院是會認為非法資遣。例如:①雇主主張業務緊縮,但實際上公司並無業務緊縮;②雇主主張勞工不能勝任,但經法院做審質查認定後,法院認為勞工並無不能勝任的情形​而且;③雇主主張虧損,但實際上沒有虧損等等。並不是雇主說了就算,法院可以做實質審查認定。

勞工第二步: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事實及理由依據

律師說:法院認為基於誠信原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不能變來變去(高等法院94年重勞上字第4號),所以取得雇主終止的事由及證據,除了避免口說無憑外(雇主先主張不能勝任,卻在勞工提起訴訟後,改主張是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另外還可以達到限縮爭點的效果,有助於確立是非法資遣

非法資遣,惡意資遣 | 專業勞資律師 - 林柏男

非法資遣, 惡意遣散

目錄依勞基法的規定,雇主不可以隨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在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才可以解雇勞工(不用付資遣費),或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才可以資遣員工(要付資遣費)。因此,遇到雇主的惡意資遣​非法資遣,勞工是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甚至也不是雇主付了資遣費,就是合法資遣勞工;不是付了資遣費就可以任意資遣勞工,仍是要等合勞基法規定的要件才可以資遣(終止勞動契約),這點是大家最容易誤會的地方。

  1. ​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
  2. ​勞工第一步:不簽離職單、留意文件內容
  3. 勞工第二步: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事實及理由依據
  4. 勞工第三步:找律師研討案情,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
  5. 勞工第四步:與律師研討,決定訴訟策略
  6. 勞工第五步:提起勞資調解,或提起訴訟
  7. 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由誰來認定違法資遣?
  8. 若雇主非法資遣、違法資遣,雇主要繼續付薪資嗎?
  9. 律師有勝訴判決可以參考嗎?
  10. 「老闆說:你明天不用來了」,九成是違法的。​​

二、若雇主非法資遣、違法資遣,雇主要繼續付薪資嗎?

律師說:因為資遣不合法,所以勞資雙方仍有勞動契約關係雇主仍要繼續付薪水。可以參考內政部74年11月15日(74)台內勞字第357172號函釋。

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先以業務緊縮資遣人,事後卻又再徵人,是典型的違法資遣)(臺灣高等法院103重勞上字第39號: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整體業務縮小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98年台上字第652號:適當安置包含關係企業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需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勞工第四步:與律師研討,決定訴訟策略

律師說:若是要速戰速決的話,可以朝請求資遣費的方向進行,但得請求的金額相對較小。反之,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預先繳納比較高的裁判費,但得請求的金額比較多,訴訟勝訴後也比較有談判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