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勞資律師

六、不計入平均工資的項目

  1. 無薪休假期間及工資: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 ​未休的特別休假:法無明文。律師個人認為從立法目的來看,不應計入平均工資,因為特別休假的目的是要讓勞工休息,並不是以獲得工資為目的,不計入比較符合立法目的
  3. ​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施行§2)
  4.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施行§2)
  5.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施行§2)
  6.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施行§2)
  7.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施行§2)
  8. 留職停薪(施行§2)

四、好用的計算網站

律師:「律師,我數學不好,有網站可以幫我算資遣費嗎?」別擔心,唸法律系的大部分數學也不好,政府有提供簡單的計算網頁,律師在當勞資調解人進行調解時,也都是用這個網頁計算資遣費多少錢,交給電腦計算資遣費就對了。

律師經驗與實蹟:

三、勞退新制的資遣費

律師:

  1. 每滿一年是0.5個月平均工資,最多以6個月為上限,計算基數以日為單位作計算。
  2. 舉例:大雄工作滿2年,平均工資為3萬元,則資遣費為3萬元【計算式:3萬x0.5x2(個基數)】。
  3. 橫跨新舊制的話,新舊制年資可同時領:大雄在甲公司已經服務6年,勞退新制開辦後改選新制後工作了4年,那麼某甲在A公司的年資為10年(6年舊制年資+4年的新制年資),如果大雄被資遣,可以8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舊制8年x1+新制4年x½)。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1.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2.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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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只用底薪計算「平均工資」及資遣費,是對的嗎?

律師:全勤獎金、加班費、伙食津貼、其他固定性給予、與勞務工作有關的,以上都應計入平均工資。所以資遣費如何計算是包含這些獎金的,不能只用底薪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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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退新舊制

舊制勞退:勞基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每滿1年,雇主應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但這是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也就是沒有提撥勞退6%的勞工。


​新制勞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½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律師說:勞基法的退休制度,雖然勞工可以獲得一筆不錯的給付,但除非待在國營企業或是銀行,否則實際上一般勞工幾乎是領不到。有鑒於此,勞退制度有了變革,勞退新制從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新制採取「專戶制」,每個勞工都有自己的專戶,每個月雇主要按薪資6%提撥至專戶,專戶的錢用來投資,政府保證有二年期定存利率。勞工年滿60歲可以將專戶裡的錢領出來作為退休金。若要打比喻,那就是舊制是大塊牛肉,雖然好吃但能吃到的人很少;新制是小雞肉,雖然肉小塊很多(舊制的72%~36%),但人人都一定吃得到小雞肉。


律師說:但大家會覺得很疑問,律師上面講了一堆都是退休的事,關資遣費什麼事?當時修法過程,雇主主張每個月都要多提繳6%,如果資遣費還是照原來給付,等於雇主付了172%(100%+6%x12個月),所以資遣費也該調降。但律師個人覺得這說法不太通,因為在勞退舊制時,雇主每年要按工資2%~4%提撥至台灣銀行的信託帳戶,是雇主沒有確提繳+政府沒有確實稽核,才讓雇主覺得是多付6%;再加上6%是給付退休金,並不是資遣費。但結果雇主的意見在修法時,仍是被考慮進去了,所以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½平均工資規定。


律師說:簡單來說,94年7月1日以後到職的,九成九是勞退新制。94年6月30日以前就到職的勞工,則要暸解①舊制年資有沒有結清;②94年7月1日以後是勞退新制,還是勞退舊制,判斷方式在於94年7月1日以後公司是否有提繳6%。確認勞退的新舊制後,再依該制度計算資遣費。


​​勞基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二、勞退舊制的資遣費

律師:

  1. 每滿一年是一個基數(平均工資),基數無上限,計算基數以月為單位作計算。
  2. 舉例:若大雄工作滿3年,平均工資為3萬元,則大雄的資遣費為9萬元【計算式:平均工資3萬元x3(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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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目錄 資遣費英文是Severance,資遣費如何計算?部分工時的資遣費如何計算?試用期資遣費該不該付資遣費?專業勞資律師讓您6分鐘快速懂資遣費

  1. 律師經驗與實績
  2. 勞退新舊制
  3. 勞退舊制的資遣費,如何計算
  4. ​勞退新制的資遣費,如何計算
  5. ​好用的計算網站
  6. 如何計算平均工資,哪些不計入
  7. ​什麼情況雇主該付勞工資遣費
  8. ​雇主未付資遣費的責任
  9. ​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十、公司倒閉或老闆失蹤,勞工的資遣費怎麼辦?

律師:勞工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可以避免領不到資遣費。如果有舊制的提繳準備金,也可以對臺灣銀行帳戶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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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該不該付資遣費?什麼情況該付?

以下情況該付資遣費:

  1. 歇業或轉讓時(勞基法§11)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勞基法§11)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勞基法§11)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基法§11)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基法§11)
  6. ​勞工在產假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勞基§13)
  7. 部分工時(part-time)員工,並沒有不同,也是一樣要付資遣費。依勞動部頒布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員工的資遣費計算,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8. 試用期(勞基法§11)。勞基法並未將試用期除外,因此試用期未通過者,公司仍是要付資遣費。況且金額不高,建議雇主還是給付,以節省爭議

九、除了資遣費外,為什麼要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律師:利於日後申請失業給付。因此,建議要記得向雇主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八、雇主不付資遣費的責任

律師:新制的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可處30萬元~150萬元的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一、違反第11條第2項或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